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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近30万元,从中获利2.88万元。经北京石景山检察院上月提起公诉后,郭某、王某二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均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急需用钱的郭某于去年6月初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声称可以帮忙贷到款,只需配合办几张带U盾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即可。郭某便叫上老公王某,带着新办的王某名下的银行卡来到一家酒店,见到一位自称“阳阳”的小伙子,将银行卡、U盾以及绑定个人身份证的手机卡交给阳阳。
夫妇俩被要求留在阳阳准备的酒店房间内。“等待时,我就意识到他们肯定在用卡干违法的事,但为了拿到钱,我没叫停他们。”郭某被捕后向检察官坦白。
第二天,阳阳开始用王某的银行卡刷流水,在此期间需要王某刷脸验证时,王某就配合刷脸,中间卡被锁了3次,阳阳就带着王某去银行柜面解锁。“柜员会问我卡为啥冻结,我就编个瞎话糊弄过去,但我知道阳阳肯定拿我的卡做了非法的事儿,为了拿到贷款,我只能配合他。”王某到案后向检察官坦白。当天交易结束后,阳阳将银行卡还给王某,并给了夫妻5000元报酬。
当月底郭某手头又紧了,便再次主动联系阳阳询问是否需要银行卡。随后两个月,阳阳多次利用郭某和王某的4张银行卡刷流水,夫妇俩共从中获得报酬28800元。
因多名涉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去年8月警方发现涉案资金曾转入王某名下银行卡,遂将二人抓获。经查,有6名被害人近30万元被骗款通过王某银行卡流入电诈团伙口袋。2023年5月,石景山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郭某夫妻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一些人误以为没偷没抢,只是卖卡赚点小钱,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不算犯罪,但实际上害得那些电信诈骗被害人损失惨重。为此,我国《刑法》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
检察官提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调查取证。